生态福建 | 中国环境APP 2026-08-26 09: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其第四百六十五条为固体废物鉴别提供了根本法律遵循。现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25,以下简称《通则》)在适用逻辑上与法典立法精神存在内在张力。如何以法典定义为纲,正确适用鉴别标准,是当前固废执法亟待厘清的关键问题。
法典定义:抛弃是固废本质属性
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对固体废物的定义采用“概述+排除”结构:概述定义明确固体废物是指“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是被抛弃或者放弃”的物品、物质;除外条款仅将“经无害化加工处理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产物明确排除在外。从法律解释规则看,除外条款属例外规定,并非对固体废物的重新定义,不能反向推导“不满足除外条件就属于固体废物”。定义中两种情形以“或者”连接,“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是被抛弃或者放弃”构成独立充分认定要件。这意味着“丧失原有利用价值”不是认定固体废物的必要条件,“被抛弃或者放弃”才是固体废物的本质属性,丧失利用价值往往只是产生抛弃行为的常见诱因。
该法理逻辑与国际通行规则一致。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固废规则,均将抛弃、丢弃作为核心判定要素,《巴塞尔公约》也把管控节点锁定在物质“打算予以处置之时”。“抛弃”是固体废物定义的法理内核,也是全球普遍共识。固体废物鉴别制度设计,应把“是否被抛弃或者放弃”作为核心标尺,其他形式特征不能取而代之。
标准适用:警惕循环论证逻辑缺陷
但《通则》并未确立“抛弃、放弃”首要判断标准,并且存在循环论证逻辑缺陷。如第六章主题为利用固体废物生产产物的鉴别,标题预先设定原料属于固体废物的前提;6.1条规定同时满足有产品标准等特定条件则不属于固体废物,否则即为固体废物。这套规则形成逻辑闭环悖论:因为你是利用固废生产,所以我要鉴别你是不是固废;我鉴别你时,已经假设你来源于固废。后续鉴别本质上是对“固废原料转化产物”做合规审查,而非从零开展客观属性判别。因此,废旧物资利用执法鉴别若直接适用第六章,则是鉴别启动前就已将废旧物资定性为固体废物。生产后只要无对应产品标准,就再次认定属于固体废物。
正确适用逻辑应优先回归法典定义,第一步判断原料是否存在抛弃、放弃行为。物资存在真实市场流转、签订交易合同、下游作为生产原料稳定使用,即便原有使用价值有所损耗,也属于流通中的旧物资,应直接排除固体废物属性,无需进入第六章开展转化条件审查。只有物质已明确被抛弃、确认为固体废物之后,才适用第六章评判其加工转化之后的属性。若跳过实质判断,仅凭无对应产品质量标准就将市场化流通旧物资认定为固体废物,属于以形式要件架空法典的实质定义。除第六章外,通则第四、第五章部分条款同样存在预设固废前提的问题,有待后续标准修订予以纠偏。
法理冲突:形式门槛不宜替代实质判断
“无产品标准即属于固体废物”的判别逻辑,还与上位法律规定相冲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只要满足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保障要求,就具备产品法律地位。创新产品、定制产品、新兴再生原料在标准出台前,难道就不是产品?同时,该思路也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立法宗旨。该法明确资源化包含废物直接作为原料利用、再生利用两类情形。倘若没有对应产品标准就直接划为固体废物,大量处在标准空白阶段的资源化产物都将被视作废物,只能进行焚烧、填埋处置,资源化制度设计难以落地。下位技术规范与上位法律相抵触的部分,执法层面应不予适用。
实践路径:构建两层判别逻辑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执法实践应建立技术标准筛选适用原则:当技术规范形式要求与生态环境法典“被抛弃或者放弃”核心定义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规定。具体可构建两层判别逻辑。
第一层为本质属性判断。 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抛弃、放弃行为,以客观事实为判断依据:是否存在真实市场交易、买卖合同,下游是否将该物质作为生产原料稳定使用,交易价格能否体现物资使用价值,实际用途是否清晰固定。具备以上情形,证明物资并未被抛弃,属于流通旧物资,排除固体废物认定。
第二层为环境风险判断。弱化产品质量标准这一形式门槛,聚焦实际环境影响:加工经营过程中特征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企业是否配套完备污染治理设施,废气废水是否稳定达标排放。若环境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即不宜仅因无产品标准而认定为固体废物。刑事司法层面,污染环境犯罪司法解释也明确,无证开展相关危废经营活动但不存在超标排污等情形的,不认定构成犯罪。刑事办案重视实际环境危害,行政执法更不宜固守形式化判定规则。
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根本目标,是防控环境风险、守护公众健康,而非简单以是否存在产品标准划分物资属性。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为固废鉴别回归“抛弃”这一法律本质提供了法治支撑。执法中坚持“抛弃为纲、风险为尺”,既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也为循环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