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规下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普法

生态福建 | 三明生态环境、宁化县融媒体中心 2026-08-29 11:06 |

过去,规下畜禽养殖场(户)生产经营粗放、环保设施简陋,普遍存在养殖粪污处置不到位现象,如养殖污水直排、固体粪污乱堆乱放。《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实施后,填补了散养治理法律空白,确立的污染防治义务。法典第171条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畜禽粪污、尸体等废弃物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该条款未设置规模门槛,是所有养殖主体应当遵守的基本法律准则。法律责任对应的处罚条款适用《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各分编的通用罚则的相关规定。

规下养殖场污染照片

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地方准《畜禽养殖业污排放与控制标准》、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规下畜禽养殖场在可养区内,要贯彻绿色发展的理念,在养殖过程中,全面推行:

1.源头减量,落实“三分离”。

一是雨污分离。雨水走明沟排出,粪污走密闭管道收集,严防雨水混入粪污系统。

二是干湿分离。每日将干粪铲入堆粪棚,尿液和冲洗污水流入收集池,实行分类收集、分别处理。

三是饮水和污水分离。采用节水式饮水器,减少畜禽饮水漏水,从源头减少液体粪污产生量。

2.收集贮存要规范,做到“三防”。

养殖场(户)需配套建设符合“防雨、防渗、防溢流”标准的能满足液体粪污处理容量的粪污收集贮存设施和固体粪污堆沤的阳光棚或地面硬化防渗有防雨顶棚的干粪堆积场。

3.粪污处置要到位,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未经腐熟的“生粪”严禁直接下地返田(或返林),必须经过科学的无害化处理。

一是固体干粪堆肥(好氧发酵)。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处理固体粪污,采用沤肥的,发酵时间不少于60天,腐熟后的粪肥无臭味、富含有机质,可以用于还田。

二是液体粪污发酵(厌氧发酵)。液体粪污应密闭贮存周期90天以上,若敞口发酵需贮存180天以上,通过沼气池发酵产生沼液的贮存周期不低于60天,使病原菌和寄生虫卵自然灭活。发酵后的粪水可作为液体肥,在农林作物需水需肥期兑水还田还林利用。

三是资源化利用方面,需要配套建设田间(林间)贮存池、输送管道、自动化喷灌等还田利用设施,促进畜禽粪污高效利用。

在新形势,严守法律底线是各规下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畜禽粪便、污水不得随意排放。乱排粪污造成环境污染的,将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或关闭。具体来说:

一是涉气方面:

针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恶臭气体、造成恶臭扰民的,适用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八)项,由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是涉水方面:

针对向水体倾倒畜禽粪污等废弃物的,适用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关闭;针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适用第一干一百零七条,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

三是涉固体废物方面:

针对随意倾倒、堆放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污染的,适用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由相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